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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人员福利知多少?

2019-05-09

前两天,看到一篇文章说到教育系统的辐射津贴问题,提及到教育系统辐射津贴等福利。随后小编也收到好多留言询问卫生系统的情况,那么,卫生系统的放射工作人员都有哪些福利呢?小编这就和您一起了解一下。


首先我们明确一下什么是“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

如无特殊说明,本文的大部分条款均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111日起施行),比如55号令对于“放射工作单位和”“放射工作人员”中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放射工作单位及其放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单位,是指开展下列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一)放射性同位素(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放射源)的生产、使用、运输、贮存和废弃处理;

(二)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和维修;

(三)核燃料循环中的铀矿开采、铀矿水冶、铀的浓缩和转化、燃料制造、反应堆运行、燃料后处理和核燃料循环中的研究活动;

(四)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和放射工作场所的辐射监测;

(五)卫生部规定的与电离辐射有关的其他活动。

本办法所称放射工作人员,是指在放射工作单位从事放射职业活动中受到电离辐射照射的人员。

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知道什么是放射工作人员后,下面就来说说放射工作人员应该享有的福利。


放射工作人员福利知多少?


一、放射工作人员福利之“休假”

   第三十二条 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以享受保健休假2~4周。享受寒、暑假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再享受保健休假。从事放射工作满20年的在岗放射工作人员,可以由所在单位利用休假时间安排健康疗养。

 

二、放射工作人员福利之“体检”

第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方可参加相应的放射工作。

放射工作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标准的人员从事放射工作。

第十九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组织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两次检查的时间间隔不应超过2年,必要时可增加临时性检查。

第二十条 放射工作人员脱离放射工作岗位时,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第二十七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为放射工作人员建立并终生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照射接触史;

(二)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评价处理意见;

(三)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疗、医学随访观察等健康资料。

第二十八条 放射工作人员有权查阅、复印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

第二十九条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的诊断、鉴定、医疗救治和医学随访观察的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承担。

 

三、放射工作人员福利之“教育培训”

第七条 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方可参加相应的工作。培训时间不少于4天

第八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放射工作人员两次培训的时间间隔不超过2年,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

 

四、放射工作人员福利之“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一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排本单位的放射工作人员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外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一般为30天,最长不应超过90天;内照射个人剂量监测周期按照有关标准执行;

(二)建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三)允许放射工作人员查阅、复印本人的个人剂量监测档案。

  

下面重磅来了!

五、放射工作人员福利之“津贴”

      先来说说卫生防疫津贴,是对卫生防疫人员的专项津贴。

      根据1979年颁布的《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的通知》和《卫生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颁发医疗卫生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内容,从198011日起,对卫生防疫站从事有毒、害,有传染危险和长年外勤的现场卫生防疫人员实行卫生防疫津贴,分为4类:

        一类每人每月十五元,

        二类每人每月十二元

        三类每人每月九元,

        四类每人每月六元,

      按照当时的规定,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临测工作和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属于第二类,所以每月每人十二元

      时光荏苒,岁月如梭,一转眼过了24年,由于时代变迁,社会发展,津贴的激励作用降低,于是在2004年颁布《关于调整卫生防疫津贴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27号)卫生防疫津贴由按月发放改为按工作日发放,标准分别为:

        一类每人每工作日9元,

        二类每人每工作日7

        三类每人每工作日5元,

        四类每人每工作日3元。

      按照当时的分类,专职从事放射性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专职从事放射线和同位素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的(包括肿瘤病院、科的放疗人员)都属于二类人员范围。所以每人每工作日7。同时将医院工作的放射工作人员纳入津贴发放的范围。

      目前,国家对于卫生防疫津贴的发放规定就源于此。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如果还有更具体的规定,就得到各自地区查询了。




小编语:放射津贴从1980年的每月12元,到2004的每天7元,现在已经到了2018年,迈入了新时代。2004年至今物价飞涨,放射津贴却还处于7元时代,对于长期接触有害射线的放射工作人员来说,每天的7元津贴现在根本体现不出对这类从事有毒有害工种人员的关怀和政策倾斜,更与当前的物价水平严重不符。也希望这一现象能得到有关方面的关注,早日将放射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涨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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